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
二、根據土地承包原則和這一條的規定以及各地實踐,土地承包一般應當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選舉承包工作小組。
承包工作小組一般由村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和一定數量的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成員候選人的具體推選辦法,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農民群眾的意見確定。
二是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組產生后,主要任務就是擬訂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應當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予以公布,使全體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違背法律法規,不能以村規民約代替法律規定。
三是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時間,應當召開本集體經濟經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四是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按照承包方案規定的原則、方法和要求,將土地承包到每一個農戶家庭。
五是簽訂承包合同。
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完成整個承包工作。承包的具體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組承擔,但簽訂合同的應當是發包主,通常是集體經濟經織。發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員會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農戶戶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發包方、承包主各一份,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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