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當中,我國執法機關人員在處理一些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時候,通常都會從重進行處罰。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其實未成年的心智尚不成熟,根本就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責任能力或者是刑事責任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他人的誘導做出一些犯罪違法的活動的話,行為人都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引誘幼女賣淫罪怎么判?
一、在我國引誘幼女賣淫罪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對于與幼女發生性關系,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對于行為人既實施了強奸婦女行為又實施了奸淫幼女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引誘幼女賣淫罪犯罪主體是什么?
奸淫幼女罪的主體與強奸罪一樣,一般為16周歲以上的男子。本法第I7條第Z款對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規定,明確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8種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中包括“強奸”,但未明確列舉出“奸淫幼女”。但本條第2款規定了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處”,可以將奸淫幼女視為強奸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納入奸淫幼女罪的主體范圍,并無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而且,從對幼女的特殊保護出發,主張奸淫幼女罪的主體包括已滿1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構成奸淫幼女的條件有哪些?
必須以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構成為依據,凡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奸淫幼女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的,應定奸淫幼女罪;凡是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奸淫幼女罪全部構成要件,而又不構成其他罪的,就不應定罪,即非罪,這是區分奸淫幼女罪與非罪界限的一個總原則,也是一個總的界限,但是,由于奸淫幼女行為的復雜性,既要對幼女予以特殊保護,又不能任意擴大打擊面,從而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就經常在奸淫幼女罪與非罪問題上發生爭議。
(1)男青少年與染有淫亂惡習的幼女發生性交行為的界限
由于幼女染有淫亂惡習,遇見男青少年就搭話,問長問短,從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自愿與男性發生性關系,一般也可以不定為奸淫幼女罪,對最初奸淫幼女的,或引誘該幼女賣淫的,應依法治罪。
(2)未婚男青年與發育較早、貌似成人、虛報年齡,不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界限
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育早熟,身體高大,貌似成人,虛報年齡,與男青少年談戀愛,而男青少年誤信其為少女,雙方自愿發生兩性行為,類似青少年男女談戀愛中越軌行為。男青少年沒有摧殘幼女的犯罪故意,也不宜定奸淫幼女罪。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強奸案的有關規定,如果引誘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話,會以強奸罪定罪處罰。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會從重進行處罰。并且觸犯本罪如果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最高刑罰會面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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