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規定的眾多罪名并沒有一個叫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只有交通肇事罪,而逃逸行為則是作為其中的嚴重情節存在。現實中,有的人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有自首行為。那么此時該如何對交通肇事逃逸自首進行認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是一個主客觀相一致的行為,即行為人除了必須具有逃逸的客觀外在行為方式,同時還必須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為的心態只能是故意,如果僅僅具備離開現場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觀故意,則不能認定為此處的逃逸。所以認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必須從主觀、客觀兩個方面把握。
(一)認定逃逸存在一個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對肇事事故應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對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使,主觀上沒有惡性。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只是在進行正常的駕駛行為。所謂的逃逸時不能成立的,如果對于這種駛離現場的行為以逃逸論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典型的客觀歸責,無論從刑事立法基本原則還是從司法公正角度出發都是不適宜的。當然,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對于其中所有的細節都有著具體的明知,只要堅持主客觀統一的原則,對于肇事存在蓋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二)逃避搶救義務以及其后逃避責任追究。一般情況下,逃逸者不履行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的動機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存在著并不逃避搶救義務但盡可能地逃避肇事責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搶救義務但并不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單一動機的情況,前者如甲駕車將被害人撞成重傷后,將被害人盡快送到醫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備逃避搶救義務和逃避責任追究這兩個動機中的任何一個,都應認為具備了逃逸。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一)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二)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三)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
(四)根據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認定為刑事案件并移交刑偵部門立案處理: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致被害人傷亡的;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以上認定標準在全國各地交管部門和法院具有共性。
閱讀完以上內容后,我們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是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此時就要結合具體的情節,逃逸和自首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其中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按照規定是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后果還是非常嚴重的,最好是委托律霸網站專業的辯護律師作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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