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一看,很多人都會認為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是一個意思。不能否認,這兩個罪名在某些方面是有相似之處的,正是因為這些相似之處才讓不少人對它們產生“誤解”。那大家想知道暴力取證罪與刑訊逼供罪有哪些區(qū)別么?律霸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有關內容。
一、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的區(qū)分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兩者的區(qū)別是:
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成。
二、刑訊逼供罪的立案標準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jié)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不管是刑訊逼供罪還是暴力取證罪,在過程中都涉及到了暴力行為,可以說這是兩個罪名的相似之處。不過,這兩個罪名的犯罪對象可是不同的,前者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后者則是證人。相信這是這兩個罪名最明顯的差別了。希望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正確區(qū)分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可以繼續(xù)關注我們律霸的相關文章,同時我們也會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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