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國家加大全面從嚴治黨的力度,加大對貪污腐敗、賄賂勒索等行為的打擊。一提到賄賂,大家往往想到的就是賄賂他人以達到自己的某個目的,或者被賄賂幫助他人達到某個目的。其實,除了賄賂和被賄賂,現實中還有一種人就是專門為受賄人和行賄人搭橋牽線的,這就是介紹賄賂,這種行為就是介紹賄賂罪。那么,介紹賄賂罪最新司法解釋是什么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什么是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關系、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刑法》有關介紹賄賂罪的條文規定: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介紹賄賂罪的特征有: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直接擾亂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行賄人實施行賄行為而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2、為受賄人收受賄賂而向他人介紹賄賂;
3、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故意的內容是促成行賄、受賄雙方建立賄賂關系,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如果行賄人、受賄人之間沒有建立賄賂關系,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介紹賄賂罪的刑法條文
[刑法條文] 第三百九十二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四、介紹賄賂罪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七)介紹賄賂案(第392條)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是指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輕情節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
總之,介紹賄賂罪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其主要特點是有意、故意的,所以性質也是惡劣的,自然會受到法律處罰。風清則氣正,一個社會一個地方的風氣正不正,干部就是風向標。無論是干部還是非干部,都應該主動遠離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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