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存在著一些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我國將會受到嚴厲的打擊,同樣的如果是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也是會受到刑法的懲罰,那么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客觀方面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同時又包括被收買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的侵害,來實現其對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的侵害的。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范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脫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托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群眾等。(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二、概念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首先小編需要提醒大家一下拐賣婦女兒童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名,其次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客觀方面事進行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具體的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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