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總會有些意外是人力不可抗的。法律范圍內,在合同訂立時同樣有著不可抗力,這是一種客觀情況,是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因而在簽訂合同時要將不可抗力的情況考慮進去。下文將詳述不可抗力的范圍及構成條件。
從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對不可抗力的定義以及我國有關法律對不可抗力的規定來看,在我國,不可抗力的范圍包括:
(1)自然災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應使當事人被免除合同責任。
(2)政府行為
它是指當事人的合同訂立以后,政府當局頒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然,對政府行為的外延必須作限制性解釋,所謂政府,僅指那些具有行政規章制定權、實施權的政府部門,如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級政府下設的局、處、科、室進行日常工作頒發的文件。
(3)社會異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這些事件是社會中人為的行為,但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在訂約時是不可預見的,因此也可以成為不可抗力的事件。
構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備三個條件:
(1)不能預見
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里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生來確定。例如,打鉆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巖石,使得鉆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里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巖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例如,盡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于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關于不可抗力的范圍相關問題,需要注意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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