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靠公司交社保合法嗎?
掛靠公司交社保,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掛靠”繳社保違法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并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并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并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掛靠繳納社保并沒有被我國法律明令禁止。
二、關于單位與他人之間僅存在代為繳納社保關系,是否可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的建立并不以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條件,而是以存在實際用工行為為前提。
代為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故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但不具備勞動關系本質特征的,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或存在一般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依據具體情形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委托代繳保險性質法律關系。
三、公司代繳社保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為非員工代繳社保,應當由其本人申請,公司再與其簽訂代繳社保協議,協議具體寫明委托繳社保的方式、停保書面通知時間、出現不到公司繳費截止時間公司自動為他停保等。此份協議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當著公司人事或財務人員的面,親筆簽署委托代繳社保協議,該協議不得由人代簽或以各種借口理由拿回去簽。這樣能夠避免發生爭議時,掛靠繳費人員否認簽署委托協議,否認簽名的真實性,從而產生法律糾紛。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掛靠公司交社保本身并不屬于違法,且事實上有相當部分的企業在為非員工代繳社保,但無論是對于企業還是個人,掛靠公司交社保還是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作為企業,應當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存好委托代繳社保協議,避免被人利用,從而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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