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當中有許多人因為財產繼承方面的問題對簿公堂的,很多人對于財產繼承上的法律知識了解的不多,那么我國法律對于夫妻共有財產是怎么界定的,有關夫妻共有財產繼承的相關問題是怎么規定的。下面律霸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無相反約定,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就是說,男女雙方通過合法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時起,至一方死亡或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為止的這一時期內,雙方或者一方的勞動所得、受贈或者繼承的財產,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所取得的財產,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現實社會中,盡管有的家庭只在丈夫有工資收入,妻子只是料理家務,沒有工作,或者妻子的工資比丈夫的低,都不影響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前提。
夫妻共有財產是不分份額的共有,即不劃分哪些是丈夫的財產份額,哪些是妻子的財產份額,雙方對共同財產都有平等的管理、使用和處分權。只有在夫妻關系消滅時才能具體分割。夫妻一方死亡,繼承開始后,如果對死者的遺產要實施繼承,首先就要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要分出一半歸配偶所有。這是因為我們所說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只有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才能依法轉為繼承人所有。
三、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矛盾。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男女結婚后不久,一方猝然死亡,他方要求繼承遺產。遇到這種情況,就要堅持繼承法確定的原則,首先肯定生存配偶有繼承權,死者的其他親屬無權干涉。結婚時間的長短,既不影響婚姻的合法性,也不會導致喪失配偶的繼承權。但在具體分配遺產時,應從實際情況出發,綜合考慮死者的繼承人的各種情況,如父母沒有勞動能力,靠死者供養的,應當多分配給父母一些遺產,以照顧死者父母生活上的需要,不要簡單地適用各繼承人平等分配遺產份額的原則規定。
四、經濟分離的夫妻財產的繼承。
有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經濟分開,但并沒有離婚,如果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享有配偶繼承權,因為他們的婚姻并沒有辦理離婚法定手續,仍具有婚姻效力,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關系。只要生存一方沒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如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等行為,應該享有繼承權。但在分割遺產時,由于他們經濟已經分開,也不要簡單地采取對半分的辦法分割財產,只把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就可以了。
以上是小編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以及夫妻共有財產繼承的相關問題的一些概括總結。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面臨夫妻共有財產繼承的一系列問題時,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合法的繼承,盡量避免因財產繼承不公平而對簿公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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