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種,職務犯罪種類有哪些呢?主要的劃分時如何進行區別的呢?任務需要怎樣落實呢?按照規定的詳情是如何要求呢?下面由律霸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
包括:
1、濫用職權罪;?
2、玩忽職守罪;?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由于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希望律霸小編整理的文章能夠幫助大家了解關于職務犯罪的知識。要是您覺得小編介紹的還不夠清楚、全面的話,您可以到律霸網站的知識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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